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麗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神仙水拾瓶(總毛重貳貳伍點陸公克,總淨重玖捌點捌貳公克,MDMA總純質淨重約零點玖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麗娟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之凱悅KTV內,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購得11瓶神仙水,購買當日即施用1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尚屬無法證明,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餘10瓶則仍持有中,嗣為警方於101年12月14日下午4時45分許,經林麗娟同意搜索其停放於桃園縣○○鄉○○街○○號「水漾汽車旅館」旁停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神仙水10瓶(總毛重225.6公克,總淨重
98.82公克,MDMA總純質淨重約為0.988公克),而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麗娟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及前開含第二級毒品之神仙水10瓶扣案足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動機、目的,所為有戕害自身與他人身心健康之危害,惟念被告犯罪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神仙水計10瓶(總毛重225.6公克,總淨重
98.82公克,MDMA總純質淨重約0.988公克),經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整瓶之神仙水不易析離或需費過鉅,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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