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管春梅 原告 邱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信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1165-3地號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核定之依據。準此,核定原告管春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508元(計算式:1730點5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4,499,508元),另外,原告邱清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20,470(計算式:1430點9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3,720,470元),,應徵原告管春梅之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應徵原告邱清賢之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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