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翔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翔淳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拾伍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肆拾陸點貳肆壹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陸拾玖 點伍叁伍公克)暨其包裝袋貳拾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翔淳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
103年9月20日1時許,在臺南市「臺南大舞廳」內,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輝 」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5包(驗前淨重共計70.29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46.24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69.535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9月24日15時許,在高雄市路○區○○路○○○號之29旁,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自許翔淳身上扣得上開尚未施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3包;復於解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時,為該署法警自其穿著之褲子口袋內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翔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照片46張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無訛(含包裝袋25只,驗前淨重共計70.29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46.24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69.535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3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憑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兼衡其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結晶體25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前揭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由法院諭知沒入銷燬,亦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然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而包裝袋25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驗前純質淨重││││(公克)│(公克)│(公克)│├──┼──────┼──────┼──────┼──────┤│1│愷他命(含包│0.293│0.270│0.165│││裝袋壹只)││││├──┼──────┼──────┼──────┼──────┤│2│愷他命(含包│0.545│0.517│0.354│││裝袋壹只)││││├──┼──────┼──────┼──────┼──────┤│3│愷他命(含包│29.766│29.735│19.973│││裝袋壹只)││││├──┼──────┼──────┼──────┼──────┤│4│愷他命(含包│0.728│0.700│0.438│││裝袋壹只)││││├──┼──────┼──────┼──────┼──────┤│5│愷他命(含包│0.713│0.684│0.436│││裝袋壹只)││││├──┼──────┼──────┼──────┼──────┤│6│愷他命(含包│4.830│4.802│3.196│││裝袋壹只)││││├──┼──────┼──────┼──────┼──────┤│7│愷他命(含包│4.948│4.920│3.414│││裝袋壹只)││││├──┼──────┼──────┼──────┼──────┤│8│愷他命(含包│0.732│0.706│0.485│││裝袋壹只)││││├──┼──────┼──────┼──────┼──────┤│9│愷他命(含包│0.713│0.684│0.442│││裝袋壹只)││││├──┼──────┼──────┼──────┼──────┤│10│愷他命(含包│1.951│1.923│1.144│││裝袋壹只)││││├──┼──────┼──────┼──────┼──────┤│11│愷他命(含包│4.966│4.936│3.234│││裝袋壹只)││││├──┼──────┼──────┼──────┼──────┤│12│愷他命(含包│1.956│1.926│1.329│││裝袋壹只)││││├──┼──────┼──────┼──────┼──────┤│13│愷他命(含包│1.925│1.893│1.242│││裝袋壹只)││││├──┼──────┼──────┼──────┼──────┤│14│愷他命(含包│4.991│4.958│3.190│││裝袋壹只)││││├──┼──────┼──────┼──────┼──────┤│15│愷他命(含包│0.746│0.710│0.492│││裝袋壹只)││││├──┼──────┼──────┼──────┼──────┤│16│愷他命(含包│0,752│0.721│0.547│││裝袋壹只)││││├──┼──────┼──────┼──────┼──────┤│17│愷他命(含包│0.803│0.770│0.534│││裝袋壹只)││││├──┼──────┼──────┼──────┼──────┤│18│愷他命(含包│0.738│0.712│0.459│││裝袋壹只)││││├──┼──────┼──────┼──────┼──────┤│19│愷他命(含包│0.926│0.891│0.609│││裝袋壹只)││││├──┼──────┼──────┼──────┼──────┤│20│愷他命(含包│1.981│1.946│1.076│││裝袋壹只)││││├──┼──────┼──────┼──────┼──────┤│21│愷他命(含包│1.935│1.896│1.264│││裝袋壹只)││││├──┼──────┼──────┼──────┼──────┤│22│愷他命(含包│0.915│0.882│0.624│││裝袋壹只)││││├──┼──────┼──────┼──────┼──────┤│23│愷他命(含包│0.912│0.880│0.633│││裝袋壹只)││││├──┼──────┼──────┼──────┼──────┤│24│愷他命(含包│0.809│0.779│0.495│││裝袋壹只)││││├──┼──────┼──────┼──────┼──────┤│25│愷他命(含包│0.725│0.694│0.466│││裝袋壹只)││││├──┼──────┴──────┴──────┼──────┤││合計驗前總純質淨重│46.2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