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七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叁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采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