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9號上訴人 謝萬生 被上訴人 楊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煦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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