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劉旅榕 被告 鄧鈺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