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38號原告 陳燕慧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被告 王武雄 被告台灣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03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