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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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9號原告 謝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義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参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原告應具狀記載本件事實及理由(包括請求權基礎),及說明請求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係包括哪些項目之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各項金額,並提出所主張金額之憑證(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