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林峻生

相對人 陳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擬寄送附件之債權讓與書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

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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