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國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國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