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超速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鴻空調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