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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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1號案件追加起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1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案件起訴,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11月20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查。而檢察官於103年11月30日就上開偵查起訴案件追加起訴,並於同年12月10日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9日嘉檢榮盈103毒偵1017字第32500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章乙枚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
1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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