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鳳嬌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

法官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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