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告金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中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昱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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