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詠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高詠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7、1112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1日、111年7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302D002、2610D068、2610D069)、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附件附表編號1、4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毒品吸食器1組,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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