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詠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高詠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7、1112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