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張文龍 送達代收人 李昀霈 被告 廖正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政雄 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溫家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