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哲民 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陳忠行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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