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訴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訴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被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通公司)上訴聲明第二項及上訴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鈤新公司)上訴聲明第三項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3,500,000元。又上訴聲明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95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68頁),而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依其所有之專利計算其上訴利益則分別為3,300,000元、1,650,000元。準此,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10,300,000元(7,000,000+3,300,000=10,300,000)、5,150,000元(3,500,000+1,650,000=5,1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53,960元、77,977元,未據上訴人珍通公司、鈤新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