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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