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6.04.16│97.03.26│96.11.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3719號│第1444號│第110號│├─┬──────┼──────────┼──────────┼──────────┤││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96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97年度訴字第1384號│97年度訴字第399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5.30│97.04.30│├─┼──────┼──────────┼──────────┼──────────┤││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07│97.09.12│97.09.22│├─┴──────┼──────────┼──────────┼──────────┤││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6123號│7299號│71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11.14│96.11.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8號│108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87、│││事│案號││14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0│97.09.2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87、│││判│案號││14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9.10│97.09.24││├─┴──────┼──────────┼──────────┼─────────┤││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6961號│第7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