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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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梁郭桂英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250元,並業據其繳納裁判費14,563元。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具狀為訴之追加,其中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4,75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後者為準。是原告追加之訴應徵裁判費52,678元,扣除已繳納之14,563元,尚應補繳38,115元。
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