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資盈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之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資盈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年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