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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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資盈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點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 字第 476 號裁定(113.05.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金訴 字第 476 號裁定(113.05.2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484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60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71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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