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智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4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