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莊學志┌──────────────────────────────────────────────────┐│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55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0││1│1000││├─┼───────────────┼──────────────┼────┼───┼────┼───┤│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0││1│1000││├─┼───────────────┼──────────────┼────┼───┼────┼───┤│3│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56││├─┼───────────────┼──────────────┼────┼───┼────┼───┤│4│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77││├─┼───────────────┼──────────────┼────┼───┼────┼───┤│5│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290││├─┼───────────────┼──────────────┼────┼───┼────┼───┤│6│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