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許思琪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劉大新律師上訴人薛 中光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許思琪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另伍仟伍佰元應與 薛中光 連帶沒收、叁萬柒仟元應與「 小龍 」連帶沒收、叁萬壹仟元應與薛中光、「小龍」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其財產抵償,或與薛中光、或與「小龍」、或與薛中光及「小龍」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晶片卡)壹支,應與薛中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薛中光連帶追徵其價額。
薛中光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應與許思琪連帶沒收、另叁萬壹仟元應與許思琪、「小龍」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分別與許思琪或與許思琪及「小龍」之財產連帶抵償。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晶片卡)壹支,應與許思琪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許思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許思琪、薛中光係男女朋友,平日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街二段二一巷三五號四樓之四薛中光住處。二人均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第二級毒品,許思琪竟單獨或分別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或與薛中光共同,或與「小龍」、薛中光三人共同基於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地,以許思琪以其先生 高清德 申請所有,由許思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小龍」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買賣毒品聯絡使用,許思琪以一兩新台幣(下同)十一至十三萬五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後,嗣連續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安非他命予綽號「 阿國 」之 廖國 榮、綽號「 小陽 」、「碗粿」、「 小耀 」之朋友,及其他不詳姓名之買家,而由許思琪自行或交由「小龍」或由薛中光交由「小龍」送交毒品並收取價金,或由薛中光使用許思琪之前揭電話指示「小龍」送交毒品及收取價金,或薛中光在其與許思琪住處等候 廖國榮 前來取用毒品,而完成各該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交易。 嗣經警 依法對於許思琪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廿日零時四十分許,持搜索票至許思琪與薛中光上開居所執行搜索,並當場於薛中光皮包內扣得許思琪所有之藥丸八顆(經鑑驗其中六顆分別含第四級毒品 安定 (Diazepam)、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硝西泮 (Nitrazepam)成分;一顆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一顆含第三級毒品PMMA成分),及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
(LSD)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小紙片一張。另在許思琪皮包內扣得前開行動電話一支及帳冊三本(帳冊原本業經銷燬,影本附卷),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証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就証據能力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第五0頁反面),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㈡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文書,如臺北市警察局
刑警大隊九十五年一月廿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現場蒐証照片六張、毒品初步勘驗結果、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國內主要毒品平均價格表等文書証據,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等文書及其他文書,既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顯有不可信之情,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証據能力(本院卷第五0頁反面),認應有證據能力。
㈢而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查卷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卷一二一~一二
二、一二五~一二六、一八三~一八四、一八六~一八七頁)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偵卷第二四一頁)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檢察官事前概括之囑託送請實施鑑定,視同檢察官選任或囑託而為之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該鑑驗書屬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㈣又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於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卷附被告許思琪持用申辦名義人為高清德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廖國榮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九十四年 士檢宏聲監 字第一七一號、九十四年士檢宏聲監續字第二00號、九十五年士檢宏聲監續字第00五號通訊監察書所為之通訊監察紀錄,有通訊監察書影本及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在卷可稽(聲搜卷第七~十四頁)。是警方依上揭通訊監察書之許可所為之通訊監察,自屬依法取得之證據。而被告等人於監聽過程透露犯罪行為之陳述,並非因員警監聽所致,其陳述係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自可採信,因之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又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而將監聽之內容製作成譯文,乃將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錄得之錄音具體為文字紀錄,此部分雖屬傳聞,然此係由承辦員警本於偵查案件職務所製作,復無證據顯示存有詐偽或虛飾之情事,況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並於審理期日提示上揭通訊監聽譯文、勘驗筆錄令其辨認,被告二人與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對証據能力無意見(本院卷第五一頁、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六頁),且不否認監聽譯文之內容為真正,則該監聽譯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薛中光於最後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乃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有罪部份:
一、本案經訊據被告許思琪、薛中光二人固不否認案發時為同居男女朋友,「糖糖」或「Candy」均為許思琪之綽號,及卷附通訊監察錄音為渠二人使用電話交談之聲音及內容,亦不否認交談內容涉及毒品暗語及毒品價金,然均矢口否認販賣犯行,被告許思琪辯稱:通訊監察譯文多是與友人集資,可以較便宜之價格購毒、或幫友人「阿國」、「 達哥 」詢價、或僅是好玩、誇大,扣案帳本係記載友人積欠款項,非販賣毒品價格;被告薛中光則辯稱:其不識「小龍」,因許思琪在擺攤賣包包,「小龍」在幫許思琪賣包,而與之交談應指包包事;另有幫「 小明 」向許思琪詢問可否買較便宜之毒品,因知許思琪很有辦法,朋友很多,可問到較便宜之毒品各云云。
二、經查,被告許思琪部分:㈠被告許思琪業已坦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係其夫高清
德申請,然均為其所持用,而於本案通訊監察監聽交談內容談及「硬的」係指毒品安非他命、「一個」約一公克五千元,附表二各編號所談多為安非他命等語不諱。且查,依附表二各編號譯文內容所示:如附表二編號1,廖國榮言每天均有五、六人向其購買,許思琪即以一克賣五千五百元予廖國榮,並教廖國榮可分二袋各零點五公,並可售至七千元,顯係其出售安非他命予廖國榮,而非集資合購或詢價。其餘之談話內容亦均係直接言明價格或數量,如附表二編號2-2「一克多少?五五。好」、編號3-1「(剛才答人家的要給人家)那個四克的」、編號7-1「我還差他一個五個,我剛沒收到,所以沒跟人去挫,身上剛好有五個,先挫二個給他」、編號7-2「先挫二個給他,那剩三個看你」、「『碗粿』先漂一克,一克他挫四千五」、編號8-1「一兩一一、要不要先試貨?要,先拿一個」;或直接言明地點要「小龍」送交毒品並取款,如編號5-1「加油站那邊幫我送一下,你拿給他收一萬一」、編號6「去收一萬五千元回來,出三個收一萬五千元回來」;或透過薛中光使用許思琪平日持用之上揭手機門號要「小龍」送交毒品,如編號4-1「送到基隆路的好 樂迪 ,小耀的朋友,一萬的那一個;再來拿一個,同一個地方,要二個;剛才Candy分的三個跟二個,順便拿上來」等語,顯係被告許思琪基於販賣者之意,或自行與購毒者接洽,或逕行指示或經由過薛中光指使「小龍」為毒品之送交及取款,其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實屬明確,許思琪所辯集資合購毒品云云,顯係飾卸之詞,要無足採。
㈡又查,被告許思琪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依附表三譯文所
示:如附表三編號1,許思琪委請廖國榮代為詢問「 凱哥 」安非他命價格,獲得回覆一兩十三萬五千元之售價後,廖國榮即轉告許思琪,許思琪即表示其係要一兩價格十二萬,若無則先購買一兩,但稱須先試貨,廖國榮即表示由許思琪與「凱哥」相約地點再決定;又如附表三編號2,小龍介紹其朋友「 阿文 」予許思琪,並由許思琪於電話中詢問「阿文」毒品(硬的,即安非他命)價格是否為一兩十一萬,並表示其有很多朋友都向她調取一兩、半兩,若「阿文」的貨源足夠,其之後可改向他調;再如附表三編號3,許思琪再向「阿文」詢價,並於對話中提及「硬的」;附表三編號3與「阿文」對話提及「平安夜吃『安』夜」、「『軟的』較好賺,我也知道,但我比較不懂,『硬的』這陣子還好」;如附表三編號5-4「我知道是麻黃素的味道」等,均直指談論之物品是安非他命,並與被告許思琪自承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之主要交談內容是安非他命(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準備筆錄第三頁)相符。又如附表三編號3,許思琪向「阿文」表示其一天至少可以售出五兩,一兩購入價格為十一萬,售出價格為十三萬五千元,若賣十四萬元,則無人應買等語。另如編號4,許思琪與 陳世杰 連絡,詢問身上有無毒品,陳世杰稱其因將入獄服刑,然身上仍有正點的毒品,二人旋相約交易,嗣雙方通聯亦顯示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四分許,許思琪依約至陳世杰家樓下,詢問其居住樓層等情。顯見 許安琪 分向「凱哥」、「阿文」、陳世杰等人均有購入安非他命,購入價格約落於一兩十一萬元至十三萬五千元間,一次購入數量甚達五兩、十兩,顯非僅供一人施用。且其以一兩十一萬元至十三萬五千元之販入價格及以一公克約五千元或五千五百元賣出之價格,亦與當時毒品之市價相當,並有
九十四、九十五年國內主要毒品買賣平均價格表一件供參。甚如附表二編號3-1,與「小龍」討論販入「十兩一定賣得掉,五兩一出完就沒」,及嗣「阿文」於電話中向許思琪証實「小龍」稱許思琪拿五兩回來已快出完一情,均足証許思琪確有販賣無訛,則所辯合購或僅係誇大云云,均係飾卸之詞,要無足採。
㈢再參酌毒品安非他命之交易,政府一向查禁森嚴,且重罰
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六四號判決參照)。被告許思琪除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証其多次以兩為單位販入毒品,再以公克單位賣出毒品之販賣行為外,另於通訊監察譯文中,如與綽號「阿文」洽談販入價格,要求「阿文」少賺點,給其一點利潤(附表三編號2);或與「阿文」談及其販入是十一或十二萬元,拿十二萬元是薄利多銷,及「硬的」這陣子價格還好(附表三編號3);與陳世杰談及「本錢是4177,一個55慢慢出」(附表三編號6)等語,足徵被告於前開犯罪事實販出之毒品確均有獲利。
三、被告薛中光部分:㈠訊據被告薛中光自承與許思琪係男女朋友(偵卷第一0頁
),二人平日並同居於臺北市○○區○○街二段三十五號號四樓之四即薛中光之戶籍地址,是二人既係同居男女朋友,就彼此平日之生活態樣、行為模式應有一定之了解。而被告許思琪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卅日~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間,其販毒行為頻繁,已如前述,且尚有多通許思琪與薛中光談及要販入毒品,薛中光囑咐其小心或薛中光要許思琪務必將毒品藏起(附表二編號5-4);或薛中光要許思琪勿販入太多及陪同前往販入(附表三編號5-2);或薛中光逕持許思琪前開聯絡販毒之行動電話指示「小龍」為許思琪送交毒品(附表二編號4-1~4-3);或由許思琪指示「小龍」向薛中光拿取須送交之毒品(附表二編號5-1);或薛中光詢問許思琪「小龍」是否已送交毒品(附表二編號5-4)等之電話通聯紀錄內容。參以,本案於薛中光之手提包內搜扣經鑑驗分別含安定、硝甲西泮、硝西泮成分之第四級毒品、或 含愷 他命、PMMA成分之第三級毒品,及含LSD成分第二級毒品與含愷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之小紙片一張等毒品相關物品,均係許思琪所有,置於 薛光中 手提包內,由薛光中持有保管(偵卷第一0頁薛中光警詢筆錄、第七八頁薛中光偵查筆錄、原審卷第一0頁反面許思琪審理筆錄、偵卷第三八頁~三九頁現場照片、偵卷第二四一~二四二頁藥品檢驗成績書)等情。另薛中光對附表三編號5-3之通訊監察譯文,亦自承其會代友人「小明」向許思琪詢問毒品價格,是以許思琪可取得較便宜之毒品一語(本院更㈠卷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審判筆錄第五頁)。則若非許思琪在販賣毒品,何以致之?是被告所辯不知其女友即被告許思琪從事販毒或不認識小龍云云,顯均屬避卸之詞,自無可採。
㈡⑴依附表二編號4-1~4-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薛
中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三時四十五分 許持 用許思琪供聯絡買賣毒品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與「小龍」聯繫,要求「小龍」送一萬元二個(克)之安非他命,至基隆路之「 好樂迪 」予「小耀」的朋友,嗣於五分鐘後再撥打電話予小龍,要小龍同一地方再送二個(克),並於三時五十二分許催促「小龍」,並要其將許思琪分裝三個二的順便攜出等語。是二人對話內容中述及一般施用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球」,且交易數量「一個」與前揭被告許思琪自承安非他命一個指一克之單位相同,且二個一萬元亦與許思琪所販售安非他命多為五千或五千五百元之價格相同,嗣並提及是許思琪分裝,即堪認被告薛中光係與許思琪及「小龍」基於共同販賣之犯意聯絡,並參與販賣交付之構成要件行為。本件其於電話中指示「小龍」送交安非他命共四個至同一交易地點,其交易金額為二萬元,且有完成該等交易,事証已明,乃本件被告薛中光與許思琪及「小龍」三人間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⑵依附表二編號5-1~5-4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許
思琪先於電話中交代「小龍」前往加油站送交毒品並收取一萬一千元價金,及毒品會由薛中光交付給他,嗣經「小龍」再為確認是由薛中光拿下樓亦或其上樓拿取來,之後即有小龍已到該址樓下之聯絡,及薛中光與許思琪聯繫確認「小龍」已取貨送交等語。益証本件販賣一萬一千元之安非他命已由「小龍」送交毒品而完成交易,被告薛中光與許思琪、「小龍」共同販賣安非他命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
⑶依附表二編號8-1~8-2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思琪
告知廖國榮其自 金山 朋友以一兩十一萬元販入安非他命,並詢廖國榮要否先試貨,經廖國榮稱要,並約妥先拿一個(克)試貨。嗣廖國榮即撥打薛中光行動電話,告以其快到渠住處試前開與許思琪聯繫之毒品,然因薛中光不悅廖國榮亦帶同友人同往,且稱東西非其所有,廖國榮乃要薛中光轉告許思琪其會將毒品攜回,經薛中光允諾一情,亦足認許思琪與廖國榮約妥先行販賣一個(克)之安非他命,並由薛中光交付毒品,而以許思琪與廖國榮之交易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均以一個五千五百元計價,是被告薛中光與許思琪就此次交易有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
四、此外,本案並於被告許思琪皮包內查獲帳冊三本,其上分別記載有「哇貴10500;阿明11000」、「 虎強 10000;草莓5500;小台5000;阿周1500; 阿凱 1000;阿倫12000」等內容,記載方式與一般販售毒品者,註記買受者綽號及所購金額相同,另如「哇貴」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購毒者「碗粿」台語音同,應是相同綽號之人。雖前開記載無法辨明其交易時、地及交易毒品種類,而無法為確証,然已足為被告許思琪有為販賣毒品之佐証,而可為間接佐証被告許思琪之販賣犯行。
綜上,本件既有前揭被告二人均坦認為渠交談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有明確販賣金額、數量及完成交付之通話內容及前開記載帳冊之佐証,已足認被告二人販賣安非他命之事實,乃本案事証既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可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五、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之法律」。而與本案相關之修正: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業於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廿日公布修正,且於同年十一月廿日施行,第一、二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併科罰金刑,分別由一千萬元及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二千萬元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部分:
⑴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經
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雖縮小共犯範圍,然對本案被告許思琪與薛中光或與「小龍」等共犯間既有於犯意聯絡,且分擔實行犯行,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行為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
以上。」,修正後同條款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法定併科罰金刑於修正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⑶惟新修正刑法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然比較修正前後,
自以修正前連續犯仍以一罪論,為有利被告,故本案仍應論以修正前廢除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連續犯有利於被告。
⑷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原規定有關罰金刑加減,
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加重其刑者,以修正前較有利於被告。
⑸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
續犯以及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廿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結論參照),是本件上述有關共犯連續犯及法定併科罰金刑綜合比較結果,自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六、是核被告許思琪、薛中光二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許思琪與薛中光就附表一編號9、被告許思琪與「小龍」間就附表編號3、6或被告二人與「小龍」間就附表一編號4、5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許思琪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九次或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被告薛中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4、5、9三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各以一罪論,除法定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並均加重其刑。至檢察官原起訴被告二人係共同販賣毒品予綽號「小龍」、「阿國」、「小明」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惟如前述,經以通訊監察譯文相互勾稽,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除綽號「阿國」即為廖國榮外,綽號「小龍」實係為被告許思琪送交毒品取款之共犯,非買受毒品之人,應予更正外,餘販賣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亦均係於檢察官起訴範圍內所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而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先附此說明。
七、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審未詳為勾稽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之交談內容,誤認被告許思琪與之談論居間販入貨源之廖國榮或陳世杰為本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共犯、或 高羽臣 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之共犯、或廖國榮、「 小陳 」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犯,容有未合;⑵於事實欄認被告薛中光係共同基於販賣安非他命、愷他命與MDMA搖頭丸毒品之犯意聯絡為共同販賣行為,然於主文及理由則逕認係許思琪之幫助犯,顯有矛盾;⑶另未詳察,並一一臚列販賣對象、次數、金額及其依據,即籠統認被告等人連續出售安非他命予不特定多數人牟利,得款三萬元,顯未具理由;⑷復以無據証明有販入愷他命或搖頭丸,即遽認被告有原判決事實㈢、㈣之販賣未遂犯行;或以被告薛中光代「小明」於電話中向許思琪詢價,許思琪亦未及與「小明」聯繫成交,即認有事實㈤之犯行,亦乏依據;⑸另如下述,原起訴被告許思琪以二千元販賣安非他命0.五公克予陳世杰部分;及被告二人另有販賣MDMA搖頭丸、或愷他命毒品部分;或二人另販賣毒品予綽號「小明」部分,乃均事証不足,依証據法則及公訴人認係連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泛以論罪科刑,亦有未洽;⑹被告許思琪未扣案行動電話(含晶片卡),要無証據係其所有;另被告許思琪所有之帳冊部分,應屬毒品交易之証據,而非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均併予為沒收宣告,容有未洽;⑺未及比較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有未合。被告二人空言否認販賣犯行上訴指摘,就販賣安非他命部分,乃無
理由,另否認販賣MDMA搖頭丸、或愷他命毒品部分,如下所述,查無具體積極之販入或賣出事証,則非無理由;另公訴人上訴指摘被告許思琪應係與陳世杰共同販入一萬顆搖頭丸、被告薛中光所涉幫助犯,未比較刑法第三十條之新舊法部分,均無理由;而被告薛中光應與許思琪及「小龍」應係共同販賣毒品,就販賣安非他命部分,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前揭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八、爰審酌被告許思琪前僅有一次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紀錄、被告薛中光則無何前科之品性、素行,被告二人尚屬年輕,然不思戮力工作謀財,竟圖販毒營利,且販賣安非他命,擴散毒源於社會流通之危險,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非輕,及二人於本案販賣毒品之手段、方法、次數、數量及相互間,或與「小龍」共同販賣之分工,犯罪所得,暨被告二人犯罪後均仍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九、㈠本案被告二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許思琪於附表一編號1、2、7、8單獨販賣之所得二萬五千五百沒收;於附表一編號3、6與「小龍」共同販賣之所得三萬七仟元應與「小龍」連帶沒收;於附表一編號9被告許思琪與薛中光共同販賣之所得五千五百元,二人應連帶沒收;於附表一編號4~6二被告與「小龍」共同販賣之所得三萬一千元,三人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被告許思琪之財產抵償之;或以被告許思琪與「小龍」、或二被告、或二被告與「小龍」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晶片卡)壹支,為被告薛中光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且為本案附表一編號9二被告共同販賣予廖國榮之連絡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依同前規定,仍應對二被告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對二被告連帶追徵其價額。
㈡另於薛中光提包內扣得許思琪所有之藥丸八顆,經鑑驗其
中六顆分別含第四級毒品安定(Diazepam)、硝甲西泮(Nimetazepam)、硝西泮(Nitrazepam)成分;一顆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一顆含第三級毒品PMMA成分,及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小紙片一張,均與本案販賣犯行無關,宜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沒收或為其他處分,乃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而扣案被告許思琪持用供本案販賣所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未據扣案,該門號SIM卡,業據被告許思琪供証係其丈夫高清德所申辦,核與通聯調閱查詢單相符(偵卷第二二、六四頁),而許思琪復否認手機為其所有,本院亦查無証據証明係屬被告許思琪所有,亦不予沒收。至扣案被告許思琪所有帳冊三本,雖係被告許思琪自承為其所有,然僅屬毒品交易之證據,尚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沒收(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覆字第一八九號、八十二年台覆字第六三號裁判意旨參照),均附此敘明。
叁、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許思琪與薛中光二人,自九十四年二月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間,共同連續販賣MDMA搖頭丸及愷他命 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施用,並販賣予「小明」之人,由其再轉賣不特定人施用牟利。復於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許思琪在台北縣三重市中興橋附近之便利商店,以二千元之價格販賣0.五公克之安非他命予陳世杰。因認被告二人前開部分亦均涉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廿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卅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公訴人起訴被告二人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不詳姓名之人,或販賣毒品予「小明」,無非以通訊監察譯文為據。然對被告究係販賣何種類毒品予何人,公訴人於起訴書均未敘及,其起訴範圍已非確定,而遍查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僅於:⑴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雖許思琪與陳世杰、高羽臣提及一萬件『上衣』即一萬顆之搖頭丸MDMA;⑵附表四編號2,許思琪與廖國榮談及有達哥那邊的人好像一次要拿一兩『褲子』即愷他命;及⑶附表四編號3,有提及「小明」請二被告幫忙問各等語。然細譯前開譯文交談內容僅分別於幫廖國榮詢問愷他命,或由陳世杰、高羽臣幫忙詢問搖頭丸MDMA之價格,;或「小明」請二被告幫忙問價格等語,而未見其他進一步已尋得或已洽妥而確定為交易或洽購之交談,更遑論嗣有為為販入或賣出之跡証。此外,亦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証,足認被告二人有販入或賣出搖頭丸MDMA、愷他命二種毒品之証據,或有與「小明」為進一步之接觸或交易,乃事証均屬不足,自無從為被告二人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搖MDMA搖頭丸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有販賣二、三級任一毒品予「小明」之認定。
四、再按,供述證據常受主、客觀因素影響,致有不甚正確、翻異之情形,自不能僅憑單一之供述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依據;尤其毒品案件之下游者,倘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該上游者,此下游供述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得受減免其刑寬典之處遇,是為防免下游供述人冀得減免其刑私利,卻胡指他人係其上游,致生冤曲,自應審慎查明,以補強證據佐證其供述之真實性。本案公訴人另依陳世杰之供述,起訴被告許思琪另有以二千元販賣安非他命0.五公克予陳世杰,固非無據。然此為被告 陳思琪 自始否認,且查,陳世杰於警訊指稱:其施用安非他命是向「小龍」、「糖糖」、「虎強」買受,而向「糖糖」購買安非他命,她都是駕駛汽車至其住處樓下,要求其上車於車內交易,另有一次是約至三重市○○路○段89、91號大樓樓下,她下來帶其搭電梯至十樓內,介紹認識「虎強」,當天向「虎強」拿的(偵卷第二八頁調查筆錄)。於偵查中則稱:曾在九十四年二月間,在三重市中興橋附近的7-11向「糖糖」以二千元買了
0.五公克安非他命,他在車上交付,未曾向「小龍」買毒品(偵卷第一一六頁訊問筆錄)各等語。嗣至原審法院則拒絕作証。然核其前開証述內容對交易次數是多次或僅一次、有無亦向「小龍」買受及交易地點,前後証述不一,已有可議。此外,檢察官復未舉其他事証証明使法院得確認之心証,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認被告許思琪此部分之犯行。
五、綜上,公訴人起訴被告二人另有共同連續販賣MDMA搖頭丸及愷他命之毒品,或販賣毒品予「小明」之人,或被告許思琪於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在台北縣三重市中興橋附近之便利商店,以二千元之價格販賣0.五公克之安非他命予陳世杰等犯行之事証不足,揆諸前開規定說明及証據法則,自不能遽以論罪科刑,惟公訴人起訴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連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廿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日期│販毒者│販賣毒品內容│得款金額│備註││││││新台幣│││││││(下同)││├──┼────┼───┼──────┼────┼───────┤│1│94.11.30│許思琪│販賣安非他命│五千五百│附表二編號1通│││││一公克予廖國│元│訊監察譯文│││││榮│││├──┼────┼───┼──────┼────┼───────┤│2│94.12.14│許思琪│販賣安非他命│五千五百│附表二編號2-4│││││一公克予「小│元│通訊監察譯文│││││陽」│││├──┼────┼───┼──────┼────┼───────┤│3│94.12.21│許思琪│共同販賣安非│二萬二千│附表二編號3-1││││小龍│他命四公克予│元│通訊監察譯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4│94.12.27│許思琪│共同販賣安非│二萬元│附表二編號4-2││││薛中光│他命四公克至││通訊監察譯文││││小龍│基隆路好樂迪│││││││予「小耀」的│││││││朋友│││├──┼────┼───┼──────┼────┼───────┤│5│94.12.27│許思琪│共同販賣安非│一萬一千│附表二編號5-1││││薛中光│他命二公克至│元│通訊監察譯文││││小龍│某加油站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6│94.12.28│許思琪│共同販賣安非│一萬五千│附表二編號6│││3時59分│小龍│他命三公克予│元│通訊監察譯文│││許││真實姓名不詳│││││││之人│││├──┼────┼───┼──────┼────┼───────┤│7│94.12.28│許思琪│販賣安非他命│一萬元│附表二編號7-2│││21時11分││二公克予真實││通訊監察譯文│││許││姓名不詳之人│││├──┼────┼───┼──────┼────┼───────┤│8│94.12.28│許思琪│販賣安非他命│四千五百│附表二編號7-2│││││一公克予「碗│元│通訊監察譯文│││││粿」│││├──┼────┼───┼──────┼────┼───────┤│9│95.1.14│許思琪│共同販賣安非│五千五百│附表二編號8-1││││薛中光│他命一公克予│元│通訊監察譯文│││││廖國榮││││││││││├──┼────┼───┼──────┼────┼───────┤│合計││││九萬九千│││││││元││││││││││││││││└──┴────┴───┴──────┴────┴───────┘
附表二:被告販賣毒品之相關通聯┌──┬──────────┬───────────────────────────┐│編號│通話時間│通話內容│├──┼──────────┼───────────────────────────┤│1│0000000000撥打│B:11、12的你幫我問,那個你要東西嗎?│││0000000000│A:一樣7對不對?│││11月30日22時44分│B:你那邊有多少人?│││(p.142)│A:好。5、6人,每天都打電話給我│││A:廖國榮│B:這5、6個你先養│││B:許思琪│A:對阿,我就先養││││B:對先養,他們的你一個我算5500,因為現在外面行情都是││││6000、6500││││A:還有7000││││B:看你要怎麼出,你就分二袋,0.5、0.5這樣子,比較好││││出去,就35,我要看到錢拿給你東西││││A:好我知道││││B:不要欠我││││A:名義上欠我的,實際上欠我的││││B:小龍跟你講│└──┴──────────┴───────────────────────────┘┌──┬──────────┬───────────────────────────┐│2-1│0000000000撥打│A:小陽不好意思,我剛在忙│││0000000000│B:現在怎麼樣,我決定,人要過來了│││12月14日01時30分│A:我剛接一個,非常貴的,所以身上現金不夠│││A:許思琪│B:你沒有先試試看,拿一個的│││B:小陽│A:一個││││B:我懂││││A:4萬7││││B:我告訴你我老闆,他沒有吹牛,他自己講的,他很少講這││││種話,我插撥,等一下打給你│├──┼──────────┼───────────────────────────┤│2-2│0000000000撥打│A:喂你一克多少?│││0000000000│B:55│││12月14日01時42分│A:我打給我朋友│││A:小陽│B:好│││B:許思琪││││││└──┴──────────┴───────────────────────────┘┌──┬──────────┬───────────────────────────┐│3-1│0000000000撥打│B:我跟你講我這邊的不要出了,剛才答應人家的要給人家!│││0000000000│A:那個四克的。│││12月21日21時31分│B:對,所以你還是要拿一些東西還來?│││(p.158)│A:拿多少?│││A:許思琪│B:不用拿那麼多了!│││B:小龍│A:那拿多少?││││B:拿個一兩、二兩回來。││││A:不用那麼多了…如果我去最四個小時車程,四個小時,只││││有應付那四個,就完全沒東西了!││││B:什麼東西?││││A:我去臺中拿東西,那要四個小時車程,你要我剛好的東西││││回來,如果有人中途要的話,都沒有東西了!││││B:你友不是還有「散克」的…││││A:四個小時都不用接了!││││B:就不要多浪費那些錢了!││││A:就不要拿了…││││B:四小時沒作沒關係,沒差,人家一天都在等了││││A:好,那我臺中我拿多少回來?你那邊可以出多少個?││││B:這邊絕對有辨法,多少個不確定!││││A:拿十兩回來!││││B:十兩一定賣得掉!││││A:我先拿十兩,他會不會嚇到!││││B:我建議你不要,先五兩││││A:五兩一出完就沒!││││B:不要,你是要先建立人家對你的信任,今天有一個兄挺你││││了,量要人家對你的信任以後,再作給人家看!││││A:我剛才有定四個,一兩的…││││B:那沒問題,剩下六兩可以││││A:我剛才打電話沒接││││B:後面四個一定會接,我建議你不要,拿五兩回來││││B:喂十兩也一百多萬了,一市價也是一││││百多萬││││A:明天晚上再下去,在拿十兩││││B:我不懂││││A:就是回上一筆的帳││││B:我跟你講先拿五、六兩回來││││A:五兩,好。那我直接過去││││B:你先拿一個4/1回來││││A:對,我先打電話給他│├──┼──────────┼───────────────────────────┤│3-2│0000000000撥打│B:喂│││0000000000│A:東西你有出嗎?│││12月21日22時53分│B:還沒來拿,我剛才打給他,阿凱等一下會過來吧│││(p.152)│A:我不再,真的是,他有要處理嗎?│││A:許思琪│B:他說等一下再說│││B:小龍│A:水土不服,你那邊現在有多少?││││B:一樣,沒動││││A:你真的很笨,你真的很煩,趕快出一出││││B:好│└──┴──────────┴───────────────────────────┘┌──┬──────────┬───────────────────────────┐│4-1│0000000000撥打│B:你到那邊?│││0000000000│A:基隆路一間「好樂迪」你知嗎?│││(薛中光使用許思琪電│B:知道昨天那邊,二十分鐘,那是哪一個?│││話)│A:是「小耀」的朋友!│││12月27日03時45分│B:三個的那一個?│││(p.164)│A:不是,是一萬的那一個!│││A:薛中光│B:好。│││B:小龍││├──┼──────────┼───────────────────────────┤│4-2│同上│A:喂在那邊?│││12月27日03時50分│B:在家,我沒出門先把「球」那個拿起來!│││(p.164)│A:你用好了,再來拿一個。│││A:薛中光│B:再拿什麼?│││B:小龍│A:再拿一個,同一個地方,你先過去的地方,要2個!││││B:我聽不懂意,我先找那二顆拿出來,拜拜。│├──┼──────────┼───────────────────────────┤│4-3│同上│A:你上來快點,對方要出門了,剛才CANDY分的三個跟│││12月27日03時52分│二的,順便拿上來│││(p.164)│B:好。│││A:薛中光││││B:小龍││└──┴──────────┴───────────────────────────┘┌──┬──────────┬───────────────────────────┐│5-1│0000000000撥打│A:喂那個你先幫我送一下好嗎?│││0000000000│B:好那邊?│││12月27日13時38分│A:加油站│││(p.164)│B:好,等一下我在穿襪子,要拿多少去?│││A:許思琪│A:你拿給他收1萬1│││B:小龍│B:好。││││A:然後你││││B:你說我聽得到,我在穿襪子而已││││A:好,那「中光」先拿去給你,上來再說││││B:我要上去,還是「中光」會下來││││A:你給他之後,你上來一下好不好?││││B:好。││││A:好,拜拜。│├──┼──────────┼───────────────────────────┤│5-2│同上│B:喂candy,是「中光」會拿下來給我│││12月27日13時40分│A:對對對。│││(p.164)│B:那好,拜拜。│││A:許思琪││││B:小龍││├──┼──────────┼───────────────────────────┤│5-3│同上│B:喂candy,我在四樓門口,她媽是不是在客廳│││12月27日14時03分│A:好像是│││(p.164)│B:那candy你要不要出,我們外面講,我不想進來│││A:許思琪│A:你等我一,我整理一下東西。│││B:小龍│B:你出來我們在講了││││A:好,拜拜。│├──┼──────────┼───────────────────────────┤│5-4│0000000000撥打│A:喂│││0000000000│B:親愛的,那「小龍」東西拿給人家了嗎?│││12月27日14時06分│A:拿給人家了│││(p.164、178)│B:那後來呢?│││A:許思琪│A:現在就是你媽媽在不在,可能在吧,那我們約在外面談│││B:薛中光│B:那現在呢!││││A:我們要出去││││B:不要去他們家,你看要去那邊,記穿外套,外面風很大,││││從家裡隨便拿一頂安全帽,不然叫他戴你到那個興隆路上││││的麥當勞,不要去他們家││││A:好,我知道││││B:然後你記得把那個那些東西藏起來,那你自已小心噢!要││││帶鑰匙││││A:拜拜│└──┴──────────┴───────────────────────────┘┌──┬──────────┬───────────────────────────┐│6│0000000000撥打│A:喂!│││0000000000│B:你講!│││12月28日03時59分│A:去收15000元回來,出三個收15000元回來│││(p.165)│B:給同一個人嗎?│││A:許思琪│A:對,給同一個人,那個的剩的用衛生紙包起來給我!│││B:小龍│B:好了,我知道了,剛那個2個的!││││A:那一包的!││││B:現在要去處理的,那個給!││││A:好我知道了!││││B:那其他的先不用了!││││A:好。│└──┴──────────┴───────────────────────────┘┌──┬──────────┬───────────────────────────┐│7-1│0000000000撥打│A:你回魂了│││0000000000│B:我睡死了,全勤沒了│││12月28日20時43分│A:什麼沒了│││(p.165)│B:全勤,我現在在上班,等一下15000要拿給你│││A:許思琪│A:好,那還要東西嗎?│││B:不詳│B:那當然,有人確定要1/4││││A:我還差他一個五個││││B:要等到幾點││││A:我剛沒有收到現在所以沒有跟人去「挫」...我身上剛好有││││5個,我給他3個,那要5個那個怎麼辦?││││B:5個那個,不要理他,我等一下打給你││││A:好,拜拜│├──┼──────────┼───────────────────────────┤│7-2│同上│B:我朋友關機了│││12月28日21時11分│A:哪個?│││(p.165)│B:要5個那個│││A:許思琪│A:沒關係│││B:不詳│B:那出多少││││A:15000那個││││B:先挫2個給他,那剩3個看你││││A:看我?那「碗粿」呢?││││B:他打給我我在睡覺,他也聯絡不到你,他先漂一克,一克││││他挫4500,他等一下回給你││││A:他還要嗎?││││B:要阿,跑到汐止││││A:你再打給我││││B:好│└──┴──────────┴───────────────────────────┘┌──┬─────────┬───────────────────────────┐│8-1│0000000000撥打│B:喂思琪你在忙嗎?│││0000000000│A:沒錯│││01月14日03時23分│B:一兩11│││(p.173)│A:一兩ll?東西優嗎?│││A:廖國榮│B:正點嗎?│││B:許思琪│A:確定││││B:現在外面一兩多少?││││A:你為什麼現在突然打電話││││B:因為我金山的朋友,我有線││││A:十一,要等你禮拜一││││B:那你要不要先試貨││││A:要,先拿一個││││B:等一下我打先你。│├──┼─────────┼───────────────────────────┤│8-2│0000000000撥打│A: 阿光 我快到了│││0000000000│B:你跟誰│││01月14日14時23分│A:我一個好友│││(p.176)│B:你還帶人來│││A:廖國榮│A:你父在家│││B:薛中光│B:你每次都弄這種事情││││A:不然你拿給我我拿回家││││B:東西不是我的││││A:不然你跟「CANDY」說我給他欠,今天剛好是,我朋友當作││││是好朋友││││B:好。│└──┴─────────┴───────────────────────────┘
附表三:被告談及販入或售出價格之相關通聯┌──┬─────────┬──────────────────────────┐│1-1│0000000000撥打不詳│A:喂凱哥怎麼樣?│││電話號碼│B:要多少?│││12月01日16時07分│A:三兩│││(p.144)│B:一兩135│││A:廖國榮│A:可不可以13,13我才可以「加」│││B:凱哥│B:真的沒辦法││││A:那135我有什麼賺頭││││B:好134││││A:那我放我朋友呢?││││B:我不知道怎麼拆,你報135拿到一克││││A:我原本跟他說13拿一克││││B:那沒辦法,13拿不到││││A:好我跟他說,那個你有打給CANDY?││││B:沒有│├──┼─────────┼──────────────────────────┤│1-2│0000000000撥打│A:好,他說十三萬五│││0000000000│B:他如果14的話,我這邊就無法接受,所以我要你跟他講│││12月01日19時21分│13,如果他給我13,你要抽的話,那13點5還要抽一克│││(p.145)│A:他算13萬五就給我就好,你不要三│││A:廖國榮│B:什麼三│││B:許思琪│A:三兩││││B:我現在要一││││A:一兩而已││││B:我不是要你問一兩12的,你問到了沒││││A:沒辦法,只問到13萬5││││B:那我就拿一,看有無更軟一點的,我現在給你「扣米兇││││」(抽佣)││││A:好,我知道,那是誰跟他交貨,是錢拿給我還是││││B:我一定要試東西││││A:到時候,你們見面我跟你講,約哪裡,他人不錯││││B:我現在插撥,等一下打給你│││││├──┼─────────┼──────────────────────────┤│1-3│0000000000撥打│B:你幫我問再軟一點的價錢│││0000000000│A:再軟的,我目前只有這一主而已│││12月01日19時25分│B:那「金山」那個│││(p.145)│A:金山那個,我再問問│││A:廖國榮│B:他是下午,就有東西還是│││B:許思琪│A:等一下就拿到了││││B:好。東西我是叫他拿給你,還是...││││A:放在你那邊││││B:好│└──┴─────────┴──────────────────────────┘┌──┬─────────┬───────────────────────────┐│2│0000000000撥打不詳│C:喂「阿文」,我「 小龍仔 」,等一下那個朋友問你,換人│││電話號碼│講,│││12月20日03時11分│A:喂我是candy│││(p.149、150)│B:怎麼樣?│││A:許思琪│A:因為那個小龍說你那邊處理是11!│││B:阿文│B:對!│││C:小龍│A:我的意思,一個最高喊到14萬,那天我問到是13,如果你││││的是11,少賺一點的話,我有幫我朋友處理的話,你若一││││個15的話││││B:沒利潤!││││A:真的沒利潤,你若少賺點,我也有一點利潤,我這邊可能││││幫你處理掉的就不只這一次,因我朋友很多跟我調整兩、││││半兩的,我很多這種角,你若要處理速度快,如果你的源││││頭足、穩…那以後我就從你那邊調!││││B:我這次調的「硬的」沒有很好,不像前幾次那樣,是黃的││││,用二次就上了,有效!││││A:有效?││││B:不是整角的││││A:是否中間滲雜黑黑一點一點的││││B:不好看,但很好用││││A:可能是我身上這種││││B:有味道嗎?││││A:你等一下有空嗎?我拿這個給你看││││B:你在哪裡?││││A:現在在中山橋││││B:哪邊的中山橋││││A:你在哪邊││││B:我在蘆洲││││A:蘆洲││││B:你在新莊嗎?││││A:我一個朋友剛出來我去看他││││B:看你要拿多少,再來橋沒差,而且這批東西有的人會合,││││有的人不合││││A:源頭有足嗎?││││B:別人沒有,我們還有││││A:你是說這批東西了嗎││││B:不是,你是怕東西斷了嗎?││││A:不是怕斷了,我有很多朋友要處理一個、41、半兩,就是││││每個人要的數目不同,如果你那邊價格軟一點,找你那邊││││的線。當然以你報的價,你賺比較少,如果速度快,你馬││││上拿回來放的話,你賺得也比較快。││││B:我懂你的意思現在東西要拿,東西不要這麼缺,我有一陣││││子沒用這個了,你問「小龍」就知道了,一陣子沒有在弄││││「硬的」,有一段時間,現在要拿也是一些而已,人家也││││知道我沒有在搞「硬的」,像你說的那樣,簡單嗎,要弄││││這邊,我去跟人家接「整顆的」!││││A:我最希望的!││││B:那我跟人家接「整顆的」沒差,那一兩賺五千,整顆的,││││我就賺十幾萬了!││││A:你自已接回來,我幫你處理掉一顆的速度是很快的,因為││││我很多朋友都是要整兩的,就是你有那個量的話,我就有││││ 辨法生 那些人出來,跟你拿那些東西││││B:那我對你就好了,到時候我對你,以前我也是拿給小龍做││││... 阿成 弄得很好,阿成是小龍介紹的,後來,阿成直接跟││││我││││A:我是真的在做││││B:小龍不正經沒效││││A:本錢沒回來││││B:他都在消磨,他是在做面子的││││A:我現在知道了││││B:我為什麼給阿成,不給小龍...小龍之前還拿假錢給我││││A:那已經不是新聞了││││B:我以前弄那麼大,哪有差那一、二克,我無所謂,但那個││││感覺不好,所以小龍拿一定要現金││││A:我那時候的想法,你為什麼那麼硬││││B:之前阿成跟小龍拿一、二克,後來我給他一次三、五兩給││││他,人家阿成賺到立即拿錢給他...小龍的信用弄壞了││││A:對信用一次就完了...│└──┴─────────┴───────────────────────────┘┌──┬──────────┬───────────────────────────┐│3│0000000000撥打│A:喂CANDY│││不詳電話號碼│B:怎麼樣?│││12月24日19時56分│A:平安夜看你在幹嘛?│││(p.160、161)│B:對呀│││A:許思琪│A:打電話祝賀│││B:阿文│B:你又不請我吃東西││││A:你想吃什麼?││││B:平安夜吃「安」夜,小龍沒有去找你,他說你弄五個回來││││A:誰?││││B:你不是在小龍那邊,你不是拿五兩回來││││A:他跟你講(轉向小龍講說,你跟阿文說拿五兩回來,你該││││死了你)他說他沒講││││B:他講的說你快出完了││││A:還說什麼││││B:說你4/1出35000?白色的濕濕的││││A:他唬你的││││B:他說要跟我拿,那個出完了,他說擬出完了,要跟我調,││││他後來說要拿「硬的」,他說朋友有一批硬的,不過那種││││東西有味道不行││││A:了解││││B:現在的都有味道,只有我給你的那種沒有味道,向我拿給││││你那種白色的,漂亮的但有味道,濕濕││││A:有味道不行,那種會被人家打槍││││B:外面的我看看,只有我這一批沒味道,我一個快出完了,││││我不是說我這邊一個,叫你來找我,一共26兩,剛才友人││││拿3兩走了││││A:誰││││B:我一個朋友拿三兩││││A:三兩,我一天至少可以出五兩││││B:朋友也跟我拿14萬││││A:一兩十四萬││││B:你出給人也是14萬││││A:那個不同,是我朋友要我幫他處理││││B:有味道嗎?││││A:沒有││││B:你朋友那邊還有嗎?││││A:就幫他處理,他有的話會打電話找我,教你出來做,挺我││││,你就不出來做,我幫你弄││││B:挺是如何挺││││A:叫你自己做,你自己去接「整顆的」,然後我幫你││││B:我接「整顆」的價格也是一樣的││││A:一樣14││││B:沒有,有的也是12而已,我跟人家拿就是12了,真的拿12││││A:12我就是薄利多銷││││B:你幫你出,他給你一兩多少?││││A:11,但我幫他出11,一開始出14,殺價的話算他13點5,若││││14人家聽到就不要了││││B:不會,我在出給你看,我打電話,我手上還有8兩,我打算││││半兩半兩出,因「消耗」帶很重,65000、70000這樣子,││││不一定,人拆比較會接受,昨天「阿成」打電話給我,阿││││成也向我拿││││A:他拿多少?││││B:他拿不多,我挑「大角」給他││││A:你都不挑「大角」給我││││B:我沒挑「大角」給你││││A:我說之前││││B:初初那個,有,後來一包那個我就沒有挑,低一次我有挑││││,我拿一包,你要4/1我就倒,阿成打給我說,這支電話誰││││的。現在外面席有一批很臭的,那個不行││││A:我不要拿││││B:我這邊也不可能有臭的││││A:我知道你的「品質」││││B:我連差的我也不拿││││A:對呀││││B:下午也有人拿,那天我也拿一塊「軟的」,那天拿140萬出││││完了,我那個朋友,他出錢我去拿,我跟他對分,我賺60││││萬││││A:真的假的││││B:他賺100萬,他出錢,我拿回來洗一洗變成兩塊,我們賣人││││家一塊160萬,另一塊我們慢慢出,「軟」的比較好賺││││A:我也知道,但我比較不懂││││B:硬的這一陣子還好││││A:你就不做不然就挺你,互挺││││B:其實是說那邊東西有便宜就拿,不一定要喊到多便宜,人││││家造叫出去了,我認為會賺錢就做,向你衡量那麼久,我││││也在出,我沒差,你是少賺而已│└──┴──────────┴───────────────────────────┘┌──┬──────────┬───────────────────────────┐│4-1│0000000000撥打│A:喂 昌哥 ,你怎麼都沒跟我聯絡│││0000000000│B:他沒回我電話│││12月29日00時04分│A:那你身上還有嗎?│││(p.166)│B:你要多少?│││A:許思琪│A:你有多少?│││B:陳世杰│B:晚一點好不好,我人現在外面。││││A:好。│├──┼──────────┼───────────────────────────┤│4-2│同上│A:你電話中風│││01月09日15時05分│B:怪怪的│││(p.171)│A:等一下四五點│││A:許思琪│B:現在幾點│││B:陳世杰│A:五點多,那五點半好了││││B:我先給你,到時候再講││││A:何事││││B:你來再講││││A:你換一支電話講││││B:我沒別的電話││││A:整個的││││B:你說一兩,我要問,因為我2月6號要執行了││││A:真的假的,幾號││││B:二月六號││││A:在那裡││││B:板橋地方法院報到...│├──┼──────────┼───────────────────────────┤│4-3│同上│A:喂老大,我想問東西正不正點│││01月09日15時11分│B:正點│││(p.171)│A:有多的嗎?│││A:許思琪│B:因我接到了,所以一心想玩...│││B:陳世杰││├──┼──────────┼───────────────────────────┤│4-4│同上│A:本來今天可以拿到錢│││01月09日15時11分│B:等你拿到錢我再幫你問│││(p.171)│A:明天中午可以起得來嗎│││A:許思琪│B:可以│││B:陳世杰│A:我錢拿到││││B:可是我不敢確定一定有││││A:為什麼││││B:因為我是透過朋友問,我儘量││││A:我大約5點半到再說。│├──┼──────────┼───────────────────────────┤│4-5│同上│B:喂│││01月09日17時34分│A:我在你們家樓下了│││(p.172)│B:你要不要上來一下│││A:許思琪│A:上來│││B:陳世杰│B:我在跟我朋友談事情A:可是我跟我男朋友││││B:你上來一下,我在門口拿給你就走了││││A:好,我忘記幾樓││││B:16,因我朋友在這邊我不好意思下去││││A:好。│└──┴──────────┴───────────────────────────┘┌──┬─────────┬───────────────────────────┐│5-1│0000000000撥打│A:我走在高速公路│││0000000000│B:你下高速公路,走重慶北路│││01月13日18時58分│A:這邊方向我不知是往南還是北│││(p.173、180)│B:那糟糕│││A:許思琪│A:我還沒看到往南還是往北│││B:薛中光│B:第一個交流道是三重,你回來家裡,們再出發…││││B:…你等一下不要去拿好了,你直接回來好了││││A:不要去拿什麼?││││B:不要去處理││││A:為什麼?││││B:你怎麼沒有上來叫我,二十分那麼久││││A:我讓你睡飽飽││││B:我在家等你回來,趕快回來好了││││A:那不去處理了嗎?那我也回去拿提款卡,身上都沒有錢了││││B:好,你怎麼樣趕快回來,打一通電話給我││││A:先回去拿個一、二萬放在身上││││B:那你回,記得打電話給老公,你不要又跑去桃園,好不好││││,那我等你電話││││A:好吧!││││B:那不然我們跟人家處理一個、二個,我們自已放在身上就││││好了,這樣好不好!││││A:這子太少了吧!││││B:那你回來打給我,要去裡我跟你一起去好了,我不睡了││││A:好。││││B:你開車小心。││││A:好,拜拜。│├──┼─────────┼───────────────────────────┤│5-2│0000000000撥打│A:喂 寶貝 ,現在很塞│││0000000000│B:你回來我等你│││01月13日19時05分│A:我回去還不是一樣│││(p.173、180、181│B:那你不要自已去桃園處理,等我,拜拜,不然的話我們不│││)│要處理那麼多個│││A:許思琪│A:那你要處理多少?處理一個二個│││B:薛中光│B:對自已放在身上就好了││││A:然後等我去泰山簽名拿錢,再去處理多一點││││B:的要處理那麼多放在身上嗎?那不然等你回來我們再商量││││好了,我現在去捷運找你…│├──┼─────────┼───────────────────────────┤│5-3│同上│…│││01月13日20時45分│B:寶貝那個「小明」剛打給我說我們有辨法幫他問到嗎?│││(p.181)│A:有辨法幫他到?我現在馬上連絡│││A:許思琪│B:好,若太貴就不處理了│││B:薛中光│A:不會,我拿怎麼會貴呢?││││B:好,我快走到捷運站了││││A:好,拜拜。│├──┼─────────┼───────────────────────────┤│5-4│0000000000撥打│A:喂│││0000000000│B:你人不在,你那邊有│││01月14日03時45分│A:我跟你講,他這邊的味道不是很好,這邊很多,他會再幫│││(p.174)│我問,比較優的│││A:許思琪│B:你還有多少?│││B:不詳│A:一半││││B:什麼味││││A:我也不的講,他說如果散的可以出的去││││B:會嗆鼻的,馬尿味││││A:不是││││B:我知道是麻黃素的味道││││A:可是我不會講,他這裡有很多││││B:小明要你的電話││││A:給他││││B:他想說你復活了,他要跟你拿││││A:但是我手頭上沒有好的││││B:他再怎麼爛的他也有辨法出,他有辨法將那個味道弄不見││││A:真的嗎││││B:真的││││A:那我不知如何算他││││B:有無效││││A:你等一下,因為我剛試兩種東西(問人這個有無效),看││││個人體質,藥效沒有那麼強,可以出嗎││││B:可以,他有辨法││││A:現在要嗎?││││B:我留你的電話給他,看你講的如何打給我││││A:好,拜。│└──┴─────────┴───────────────────────────┘┌──┬──────────┬───────────────────────────┐│6│0000000000撥打│A:喂昌哥,談成了│││0000000000│B:那現在怎麼樣│││12月21日03時57分│A:1/4你那邊要多少?│││(p.153、179)│B:我跟你講│││A:許思琪│A:28、65,1個4177,這要如算?│││B:陳世杰│B:變成6、7,現在扣二克掉││││A:如果28的話,扣2個本錢是4177,你扣2個差不多,差沒有││││很多││││B:我知道,只有拿二2個起來││││A:對你那邊我這一兩天會有整兩的,好幾兩,如果可以的話││││,看你有無辦法處理││││B:我有辦法處理,你在人在那裡:││││:││││B:這次東西沒有問題││││A:東西一定正點,你對我,若是東西不行包退││││B:上次的很爛││││A:那一次我全部出出去││││B:我也是快出出去││││A:我一個55慢慢出出去││││B:儘量不要那種的││││A:不可能,那種的我就把它了,大家都認識那麼久了,有問││││題包退,我這個人你應該知道,我這一、兩天有整兩的,││││看你那邊有無人要││││B:好,我儘量幫你問。│└──┴──────────┴───────────────────────────┘
附表四┌──┬──────────┬───────────────────────────┐│1-1│0000000000撥打│B:喂CANDY,怎樣?│││0000000000│A:今天如果我這邊的朋友要處理一萬件「上衣」│││12月21日06時11分│B:一萬「上衣」│││(p.154)│A:我們以「 黃心 」來講的話,大概要多少?│││A:許思琪│B:什麼意思?│││B:高羽臣│A:他要、還是要放給他?│││C:陳世杰│B:現在「黃心」沒有││││A:其他的││││B:其他的一萬也沒有那麼多,單一種要一萬沒有那麼多,混││││合的有││││A:那價格呢?││││B:我要問公司││││A:還是你等一下我叫我朋友跟你講(換 阿昌 )。││││C:喂,你好,我就是要一萬件的,你要問你公司後,我才能││││告訴你││││B:好阿,一萬件可能是混合的││││C:混合的只要不是喧(假)的都無所謂,你就看一萬件多少││││錢?因價錢也是蠻多的││││B:好││││C:你答案給CANDY就好││││B:好│├──┼──────────┼───────────────────────────┤│1-2│0000000000撥打│B:喂,你不是要幫我問那個?│││0000000000│A:哪個│││12月21日17時40分│B:「上衣」│││(p.155)│A:有阿│││A:許思琪│B:他說他不要混合的,單一種的│││B:陳世杰│A:單一的││││B:你們有二種三種,選一種最多的││││A:對,剛才問到180││││B:就是一萬有確定││││A( 凱蒂 問身邊友人:一萬件有確定嗎,180有確定。友人答:││││要看東西)││││B:你說沒有到一萬件沒關係,不要混在一起││││A:我知││││B:他一定有其中一樣比較多,就是那種││││A:好││││B:你等一下打給我││││A:好,拜│├──┼──────────┼───────────────────────────┤│1-3│0000000000撥打│A:喂, 花枝 │││0000000000│B:凱蒂│││12月21日18時33分│A:你們SKY是差幾支?│││(p.155、156)│B:沒有│││A:許思琪│A:不然你說哪裡│││B:高羽臣│B:你是不是認錯人了,我是小高││││A:對阿││││B:喂,你有聽到嗎?││││A:你有幫我問的││││B:你說今天早上那個,有確定嗎?││││A:要先知到多少││││B:差不多250││││A:呀││││B:因為好幾種混在一起,差不多250││││A:是喔││││B:對阿,你們要的量那麼大,而且東西又不是很充足││││A:平均起來,跟上次傳給我的那個差不多││││B:對阿,因為現在有很多東西價格都不一定你知道嗎?有的││││高,有的低,要給你「一萬」,當然我給你的東西是不會││││差的,當然要比較好的,你們出出去,比較好,所以差不││││多250,你們那邊有確定,我們再談下去,重點是你第一次││││跟我講,我也是覺得蠻奇怪的,對方是什麼人?你是很熟││││嗎?││││A:對,很好的朋友││││B:那邊的││││A:台北的││││B:台北的,確定他現金有那們多嗎?我們這個都是現金的││││A:當然的啦!││││B:當然,是喔,因為我們覺得說第一次配合,我想說有無辦││││法,他有這個誠意的話,我一個人先過去找你們,看看確││││定你們有無那麼多現金,我們再談下去││││A:可以││││B:可以,我在給你一個時間我過去││││A:他要先知道價格││││B:那個大致是,有的話後續再談,你懂我意思嗎│└──┴──────────┴───────────────────────────┘┌──┬──────────┬───────────────────────────┐│2│0000000000撥打│A:我朋友要「褲子」好像一次拿「一兩」的吧,我再向你報│││0000000000│價,「達哥」那邊的│││12月01日01時05分│B:他要買「達哥」東西│││(p.143)│A:不是,「達哥」那邊的人要問東西,問我這邊價錢,要不│││A:廖國榮│要出?│││B:許思琪│B:拿多少,一整個嗎?││││A:五克十克或一兩││││B:我幫你問││││A:我現在問,我才剛接觸這個二個月,褲子有到六十五的││││B:原的,確定││││A:確定。││││...│└──┴──────────┴───────────────────────────┘┌──┬─────────┬───────────────────────────┐│3-1│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B:寶貝那個「小明」剛打給我說我們有辨法幫他問到嗎?│││01月13日20時45分│A:有辨法幫他到?我現在馬上連絡│││(p.181)│B:好,若太貴就不處理了│││A:許思琪│A:不會,我拿怎麼會貴呢?│││B:薛中光│B:好,我快走到捷運站了││││A:好,拜拜。│├──┼─────────┼───────────────────────────┤│3-2│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B:小明要你的電話│││01月14日03時45分│A:給他│││(p.174)│B:他想說你復活了,他要跟你拿│││A:許思琪│A:但是我手頭上沒有好的│││B:不詳│B:他再怎麼爛的他也有辨法出,他有辨法將那個味道弄不見││││A:真的嗎││││B:真的││││A:那我不知如何算他││││B:有無效││││A:你等一下,因為我剛試兩種東西(問人這個有無效),看││││個人體質,藥效沒有那麼強,可以出嗎││││B:可以,他有辨法││││A:現在要嗎?││││B:我留你的電話給他,看你講的如何打給我││││A:好,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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