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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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一六
八七、三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