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①柒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②壹佰肆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②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五點七六五②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②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①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②八十八年二月四日邀同另一被告 謝瓊慧 (原名: 謝惠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聲請借款新台幣①貳佰伍拾貳萬元②壹佰陸拾萬元,約定借款之利率年息為①百分之八點一0②百分之八點七七,嗣後並隨本行期本放款利率做機動調整,借款期限為①二十年②十七年,即自民國①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⑵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二月四日止,共分①二四0期②二0四期,每期一個月,並均以按自第一期至三十六期按期付息,自第三十七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之方式償還借款,如有一期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二成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茲因被告等予本案借款於民國①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②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貸放後,對於民國①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②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到期之貸款,即告逾欠,迭經催討,置之不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借款均已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撥出轉帳傳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借貸關,起訴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餘欠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者,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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