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超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超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