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9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959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10959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