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6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幼蘭 律師相對人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1年11月12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124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