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訴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易字第46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婷 律師被告 蔡季玲
陳英欽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27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