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322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