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9號原告 邱煥火 即祭祀公業 邱烋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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