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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