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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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63號上訴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龍 被上訴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李昇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江宗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江宗祐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