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四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一號),茲查該被告因罹患腦白質病變併雙側輕癱之病症,智力受損,影響出庭應訊能力,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