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陸佰拾玖包及價目表參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之商品,均在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商標圖樣之商品,且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屬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均係不詳姓名之人意圖欺騙他人,未經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等註冊證號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八時許,以每條(十包)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元至二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向綽號「許仔」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販入包含如附表所示之大量仿冒私菸後,將之陳列在其高雄縣○○鄉○○村○○路大覺寺後方攤位,以每條二百五十元至三百三十元不等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日十五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未及賣出之如附表所示私菸共六百十九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六百零七包)及販賣私菸所用之價目表三張。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所示之大量仿冒私菸,其上均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所示之商標圖樣等情,業本院調取前揭仿冒私菸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按,並有被告所有未及賣出之如附表所示私菸共六百十九包及販賣私菸所用之價目表三張扣案可資佐證。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雖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其中將原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修正部分構成要件後,改列為第八十一條;將原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改列為第八十二條,刑度則均維持不變,惟修正後商標法第九十四條既規定新修正之商標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斷。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與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其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至如附表編號七號所示之私菸,其上之「SilverStarlet」字樣,係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現仍於審定公告期間而尚未註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查詢單一份在卷可按,而商標專用期間自註冊之日起算,為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故被告販賣如附表編號七號所示之私菸部分,自無侵害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專用權,應予敘明。又其先後多次觸犯商標法及菸酒管理法犯行,除時間緊接外,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書認應以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處斷,應稍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香菸,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暨其並未有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查獲之私菸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價目表三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附表:
┌───┬──────┬──────┬─────┬───┬───────┐│編號│商標專用權人│遭侵害之商標│仿冒之商品│數量│遭侵害商標註冊││││圖樣│││證號│├───┼──────┼──────┼─────┼───┼───────┤│一│臺灣菸酒股份││黃長壽硬盒│十二包│一九四七八四│││有限公司││香菸│││├───┼──────┼──────┼─────┼───┼───────┤│二│大衛朵夫公司││大衛杜夫香│二十五│二五五0三六│││││菸│包││├───┼──────┼──────┼─────┼───┼───────┤│三│大衛朵夫公司││白色大衛杜│八十三│二五五0三六│││││夫香菸│包││├───┼──────┼──────┼─────┼───┼───────┤│四│日本香菸產業││峰香菸│二十二│三二九九七八│││股份有限公司│││包││├───┼──────┼──────┼─────┼───┼───────┤│五│日本香菸產業││七星香菸│二七八│八九七八三一│││股份有限公司│││包││├───┼──────┼──────┼─────┼───┼───────┤│六│日本香菸產業││Seven│八十二│四一五七○二│││股份有限公司││Stars│包││││││香菸│││├───┼──────┼──────┼─────┼───┼───────┤│七│日本香菸產業│未受侵害│Silve│一一七││││股份有限公司││rStar│包││││││let香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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