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銀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馬銀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329 號裁定(110.10.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1318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