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賴廷熾 被告 江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萬3,9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遭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
74.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0元=861,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