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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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9所示9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10至15所示6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6罪均係於編號1至9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所示15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1至9、編號10至15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15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5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43年2月,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編號10至15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3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15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15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希望可以定在5年內等語(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21號卷第44頁),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4日109年1月5日109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備註1.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00號。2.編號1至9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9日109年1月18日109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備註1.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00號。2.編號1至9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789罪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8日109年2月13日109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582號、第308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3日備註1.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00號。2.編號1至9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101112罪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18日109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備註1.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13號。2.編號10至15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1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備註1.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13號。2.編號10至15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