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僅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