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以外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可佐,堪信為真,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暨已賦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表示意見等一切事項,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3日晚間7、8時許
112年11月21日下午5時許
112年11月26日晚間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5號
113年度易字第731號
113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5號
113年度易字第731號
113年度易字第82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31號(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083號代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65號
編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9日晚間10時許
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許
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3年度易字第135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88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50號
編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8日中午12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7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65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