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緻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莊珮君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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