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梅 生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複代理人 蔡興諺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譚梅生 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譚梅生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5月25日確定。
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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