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沈宥辰
沈欣亮 沈欣煌 沈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元。按代位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沈宥辰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債務人即被告沈宥辰之不動產應繼分為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4,9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7,71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土地、建物│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874.64×7,700×1/10×1/4=553,368│├──┼───────────────┼─────────────────────┤│0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3.92×12,900×1/2×1/4=167,571│├──┼───────────────┼─────────────────────┤│03│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5,300+170,600)×1/4=43,975│├──┼───────────────┼─────────────────────┤││合計│76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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