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6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鄭春風鄭燕月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33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鄭春風於①民國93年3月2日②民國93年3月2日③民國94年3月15日邀同另一訴外人鄭燕月及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310,000元②1,320,000元③9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①百分之2點125②百分之3點69機動③百分之6點5機動計算,借款期限①至民國104年9月4日②至民國113年3月2日③至民國101年3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①民國96年4月24日②民國96年5月31日起即未繳納①②③本息,尚欠本金共2,232,23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鄭燕月於民國96年4月19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暨約定書影本3件、催告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市鄉○○○○段│1303-29│建│0│00│7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1│34│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4層樓房│44│43│43│17│││14│鋼筋│11│平│全部││││大社78之34號│市鄉東大│鋼筋混凝│.7│.5│.5│.8│││9.│混凝│.9│方││││││社段1303│土造│5│2│2│5│││64│土造│4│公││││││-29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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