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毒品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毒品及偽造文書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妨害兵役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一至編號七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三、四、五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分別與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8月│9月│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89年7月│同左│90年5月│90年3月││(民國)│間某日起││間某日起│18日起至│││至同年8││至同年9│同年9月│││月22日止││月14日止│14日止│├─┬───┼────┼────┼────┼────┤│偵│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查│││││││機├───┼────┼────┼────┼────┤│關│年│89│89│90│90││年├───┼────┼────┼────┼────┤│度│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及├───┼────┼────┼────┼────┤│案│號│2221│2221│1710│94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臺灣臺南│臺灣臺南││││法院臺南│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後├─┬─┼────┼────┼────┼────┤│││年│89│89│92│92││事│案├─┼────┼────┼────┼────┤│││字│上訴│上訴│訴緝│易緝││實│號├─┼────┼────┼────┼────┤│││號│1585│1588│45│69││審├─┼─┼────┼────┼────┼────┤││判│年│89│89│92│92│││決├─┼────┼────┼────┼────┤││日│月│12│12│08│08│││期├─┼────┼────┼────┼────┤│││日│30│30│13│13│├─┼─┴─┼────┼────┼────┼────┤│確│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灣臺南│臺灣臺南││││臺南分院│臺南分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定├─┬─┼────┼────┼────┼────┤│││年│89│89│92│92││日│案├─┼────┼────┼────┼────┤│││字│上訴│上訴│訴緝│易緝││期│號├─┼────┼────┼────┼────┤│││號│1585│1585│45│69││├─┼─┼────┼────┼────┼────┤││確│年│90│90│92│92│││定├─┼────┼────┼────┼────┤││日│月│02│02│09│09│││期├─┼────┼────┼────┼────┤│││日│08│08│04│04│├─┴─┴─┼────┼────┼────┼────┤│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2條│第2條│第2條││國九十六年│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罪犯減刑條│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奪公權期間│5月│4月│4月又15│2月又15││或罰金額│││日│日│└─────┴────┴────┴────┴────┘┌─────┬──────┬──────┬──────┐│編號│5│6│7│├─────┼──────┼──────┼──────┤│罪名│偽造文書│妨害兵役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拘役50日│有期徒刑8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修正前妨害兵│毒品危害防制││││役條例第11條│條例第4條第1││││第3項、第7條│項││││第2項││├─────┼──────┼──────┼──────┤│犯罪日期│90年9月10日│90年10月間某│89年8月22日││(民國)││日起至91年9│││││月13日止││├─┬───┼──────┼──────┼──────┤│偵│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查││││││機├───┼──────┼──────┼──────┤│關│年│92│91│89││年├───┼──────┼──────┼──────┤│度│字│偵緝│偵│偵││及├───┼──────┼──────┼──────┤│案│號│536│11942│977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臺南分院││後├─┬─┼──────┼──────┼──────┤│││年│92│92│90││事│案├─┼──────┼──────┼──────┤│││字│南簡│簡│上訴││實│號├─┼──────┼──────┼──────┤│││號│1157│130│841││審├─┼─┼──────┼──────┼──────┤││判│年│92│92│90│││決├─┼──────┼──────┼──────┤││日│月│10│07│11│││期├─┼──────┼──────┼──────┤│││日│20│01│14│├─┼─┴─┼──────┼──────┼──────┤│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臺灣臺南地方│最高法院││││法院│法院│││定├─┬─┼──────┼──────┼──────┤│││年│92│92│93││日│案├─┼──────┼──────┼──────┤│││字│南簡│簡│台上││期│號├─┼──────┼──────┼──────┤│││號│1157│130│4671││├─┼─┼──────┼──────┼──────┤││確│年│92│92│93│││定├─┼──────┼──────┼──────┤││日│月│11│07│09│││期├─┼──────┼──────┼──────┤│││日│14│21│09│├─┴─┴─┼──────┼──────┼──────┤│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2條│不得減刑││國九十六年│第1項│第1項│││罪犯減刑條│第3款│第3款│││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奪公權期間│1月又15日│拘役25日│││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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