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馮國渝受刑人尤沛霖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具保人姓名所載「 馮國瑜 」應更正為「馮國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姓名「馮國瑜」部分為誤寫,應更正為「馮國渝」。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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