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理人 劉裕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乙 家即 江米耶 、 吳振華 准予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返還提存物同意書「正本」。㈡提出相對人吳乙家即江米耶、吳振華之印鑑證明正本(同意書上相對人之印鑑蓋章須與所提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